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控告。对举报人、控告人应依法给予保护。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