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不断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保护历史文化的需要,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