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

从事经营性建筑垃圾清运的企业及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建设单位办理安全文明措施费备案和建设工程结算价款竣工备案时,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财政、审计部门对政府类投资项目工程结(决)算审核、审计时,应当对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处置情况和费用进行审核、审计。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