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定点收集、日产日清、统一运输、集中处置。

收集城市生活垃圾的容器、设施应当采用密闭方式。城市生活垃圾中转站应当全天开放。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禁止将建筑垃圾和工业、医疗等行业产生的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