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

未经批准禁止在桥梁、广场、临街建(构)筑物、公用设施、树木上设置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悬挂宣传品、标语等。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