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做好住宅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住宅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