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或者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