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在林地内建造坟墓的,由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迁出;逾期不迁出的,依法予以处理;毁坏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