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占用、征用林地,在林地内采石、挖沙等活动的,由用地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缴款通知后,必须在十五日内缴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