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公共职业中介机构的有偿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主确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