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二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