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