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开发、利用和调引长江水资源,维持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鼓励节约用水,提倡城市污水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