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水体以及沿江地区对长江干流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