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沿江地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与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禁止采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所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的事实依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