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捐献遗体和角膜工作。

市、区、县(市)红十字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捐献遗体和角膜的宣传、咨询、协调、登记等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林业绿化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捐献遗体和角膜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