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集体承包给农户管理的“责任山”,其林地集体所有权不变,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归承包的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农户承包的“责任山”。

其他承包、经营林地的,双方权益由合同约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