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输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省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负责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保证献血工作经费,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献血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领导工作日程,采取措施广泛宣传无偿献血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应当经常进行无偿献血、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知识的公益性宣传和教育。 学校应当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课程或者开设专题讲座。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