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豁免管理的除外。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个人或者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