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受委托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