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六章 种子质量第二十六条有效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质量检验制度。生产、经营的商品种子应当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种用标准,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