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六章 种子质量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