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本条例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