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管辖权限,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