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城市市区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材料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规定的通行路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拖拉机不得在法律、法规以及市、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对确需经城区过境的农业机械和向城市运送农副产品的拖拉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行驶路线、行驶时间。指定的行驶路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