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