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进步资金投入第三十条有效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调剂资金,每年从贷款总规模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科学技术开发贷款。省级以上科学技术项目贷款规模下达到市后,优先于其他项目给予安排;市级科学技术贷款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提出并与有关金融机构共同审定。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2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