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开矿、取土、采石、采砂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