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如实记录放射性监测结果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