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计量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