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动物防疫工作,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制定畜产品兽药残留等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畜产品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