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饲养和加工第十一条已修改对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计划免疫制度,由动物防疫人员实施强制免疫,出具免疫证明,并对强制免疫的猪、牛、羊加施畜禽标识。猪、牛、羊的畜禽标识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