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沿线地区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