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擅自涂写、张贴广告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清除,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