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经批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先建后拆。确需先拆后建的,拆除单位应当修建过渡性环境卫生设施,并且按照修建评估价专户储存修复资金,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限期修复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修复的环境卫生设施验收合格后,应当在5日内解除该项资金监管。逾期不恢复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使用修复资金代为修复。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