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销售后,继续销售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