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限制公平竞争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