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对情节较轻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侵犯商业秘密;

(三)采用各种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