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