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情信息监测系统和洪水预警预报系统建设。承担水文监测和水文情报预报任务的水文测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水文机构编制水文情报预报需要使用其他部门和单位采集的水文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