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文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