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采矿权人不按规定闭坑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