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采矿权人不按规定闭坑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