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超过规定时间未进行勘查施工、矿山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