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之日起28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矿山不超过30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0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0年。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