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勘查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完成年度最低勘查投入,不得越界勘查。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保留探矿权。

探矿权人可以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和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