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除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