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

(二)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

(三)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证件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四)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