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烟草、工商、海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