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