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自行或者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和烟草专卖品存放地依法进行烟草专卖检查;
(四)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自行或者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车辆或者船舶进行检查;
(五)处理有关涉案物品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证据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